新型理財“五大套路”投資者慎入
來源:經濟參考報 時間:2016-06-30
近年來,各類新型理財方式迅速發展。從線下的各類財富管理公司,到線上的網絡理財,再到形形色色的交易平臺,以低門檻、高回報、快速便捷等優勢獲取了大量客戶。與此同時,由于法律規制和嚴格監管不足,各類理財平臺“爆倉”、“跑路”甚至涉嫌違法犯罪的事件也時有發生,給廣大投資人造成了嚴重的財產損失,引發大量糾紛,也對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了負面影響。
套路一:投資平臺無資質 交易軟件有后門
近年來,各類投資交易平臺如雨后春筍般出現。此類平臺多是采用計算機軟件而搭建的交易場所,里面會包含一些交易指標、趨勢圖表、K線等要素。交易品種涉及外匯、原油、黃金、白銀、稀有金屬等商品的期貨、現貨等。該類平臺的合法身份存疑,欺詐客戶的現象屢見不鮮,給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失,容易引發涉眾性糾紛。
從上海法院受理的相關案件看,該類投資交易平臺存在以下問題:其一,該類機構通常沒有經營期貨交易的資質,但采用保證金杠桿、標準化合約、當日無負債結算等具有典型期貨性質的交易方式。故此種交易行為存在非法金融活動的嫌疑,投資理財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其二,業務人員在推銷時重點宣傳的代客理財服務,而實際在客戶與公司間簽訂的書面投資合同中又是被明確禁止的。投資公司一方面借代客理財刻意宣傳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又借此規避公司責任,轉嫁操作風險。客戶遭遇虧損時無法起訴公司,起訴業務人員也往往因去向不明無法送達,難以維權。其三,受托代客理財的業務人員通過頻繁交易獲取大量傭金,損害客戶利益。其四,交易平臺通過大量代理機構發展客戶,多為中老年人,而其在合同中又約定采用異地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中老年投資者前往維權路途遙遠,存在諸多實際困難。其五,一些平臺使用的交易軟件留有后門,后臺人員可操縱市場行情,從而詐騙客戶財產。
相關監管部門應依法嚴肅查處各類非法交易平臺,杜絕以金融創新為名濫設交易所,清理規范現貨、期貨交易平臺;健全便捷有效的合法交易所名單查詢機制,便于投資者了解查詢,防范投資陷阱,避免誤入非法交易平臺而受損;對于業務人員鼓吹交易平臺合法、安全、操作便捷、團隊輔助、高收益,以及通過微信、QQ等通訊工具傳播虛假盈利曬單等違規行為嚴肅查處。
套路二:網絡理財不實名 鮮有財產擔保
隨著互聯網日益深入人們的經濟生活,網絡平臺理財也隨之興起,典型的包括P2P網絡貸款、眾籌等等。其中P2P網絡貸款案件的大幅增長成為近年來金融審判中的突出現象。一些P2P平臺單筆借款涉及投資者眾多,由個人追索債務操作困難,故相關交易合同中一般都存在債權轉讓條款,即一旦借款人發生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全體投資者同意將債權轉移給P2P平臺,由平臺進行債權追索。
由于絕大多數的借款人及擔保人為自然人,訴訟中有三分之二左右去向不明,債權風險凸顯。此外,由于一般只存在信用擔保,雖然每筆借款均由第三方作保證擔保,但財產擔保鮮見,一旦發生違約情形,債權落空的可能性仍然較大。而借款合同中使用投資人及借款人網絡用戶名,不顯示真實姓名,并采用電子協議方式進行簽約,而一些P2P平臺就網絡用戶名與實名對接,形成有效電子證據鏈的技術保障不盡如人意。
投資者參與網絡理財,應重點關注平臺機構的信用情況,避免片面追求高回報而造成投資損失。建議相關部門針對網絡理財業務,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重點規范平臺主體資格、經營范圍、擔保規則等問題;整合監管資源,加大監管力度,促使網絡理財機構合規經營,防止其變相非法集資或變相從事金融機構專營業務;建立有資質的P2P公司名單查詢機制,便于投資者了解和查詢。
套路三:拋高回報誘餌 多針對中老年人
近年來,一些財富公司、金融信息咨詢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等理財機構以高額回報吸引投資者。近期,e租寶、大大集團、中晉資產等理財公司紛紛出現延遲兌付、關門跑路甚至遭到公安機關查處,引起廣泛社會關注。
例如,在涉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理財糾紛系列案件中,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與投資公司簽訂了《入伙協議》,約定投資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發起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原告為認繳出資的投資人。投資標的涉及股權投資基金、房地產固定收益基金、酒店股權投資基金等等,約定預期年化收益率根據實際投資期限為5%到13%不等。投資人因未能取得約定的投資回報而訴至法院。后該案因涉嫌非法集資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機關。
理財機構往往采取高額回報、明星代言、廣告轟炸、豪華門店等方式吸引投資者,且多面向中老年進行重點宣傳推廣。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此類金融理財產品的傳銷廣告管理,政府相關部門也可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多渠道加強投資者教育工作。
套路四:涉境外理財 合同效力有問題
近期,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境外理財糾紛案件有所增加,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往往涉及理財合同的效力等問題。該類案件也有明顯的涉眾性趨勢。
例如,在一起金融理財合同糾紛中,原告宋某與香港某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簽訂投資理財合同購買境外基金。其后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張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該刑事案件涉及有關合同981份、被害人多達844人,涉及多個省市,影響廣泛。其中反映的境外投資風險需引起高度重視。
在呼吁監管部門加強對境外理財投資公司在境內行為的法律規制,嚴格取締境外公司在境內的非法金融經營行為的同時,投資者也要小心謹慎,防止陷入不法金融交易陷阱。
套路五:投資私募股權 運作不規范
私募股權投資在鼓勵創新、創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規范私募股權的法律架構仍有待進一步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在設立、營運活動中仍存在不少有待解決的問題。
例如,上海法院近期受理的一起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某個人與基金公司簽訂投資協議,約定投資400萬元委托基金公司購買某非上市公司股權,若該公司IPO成功,則繼續進行退出操作,若不成功,則進行并購運作,后因被告遲遲未購買約定公司股權而涉訴。本案中雙方對股權投資行為是否超越基金公司業務范圍產生爭議。法院經審查發現,原告的資金事實上來源于數十名自然人。
業界人士呼吁,加快證券法、投資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規的修訂,對私募股權投資加強法律規制;全面建立適格投資者制度,根據財富、投資經驗等因素設定適格投資者條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的私募股權投資行為,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正常金融秩序。
套路一:投資平臺無資質 交易軟件有后門
近年來,各類投資交易平臺如雨后春筍般出現。此類平臺多是采用計算機軟件而搭建的交易場所,里面會包含一些交易指標、趨勢圖表、K線等要素。交易品種涉及外匯、原油、黃金、白銀、稀有金屬等商品的期貨、現貨等。該類平臺的合法身份存疑,欺詐客戶的現象屢見不鮮,給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失,容易引發涉眾性糾紛。
從上海法院受理的相關案件看,該類投資交易平臺存在以下問題:其一,該類機構通常沒有經營期貨交易的資質,但采用保證金杠桿、標準化合約、當日無負債結算等具有典型期貨性質的交易方式。故此種交易行為存在非法金融活動的嫌疑,投資理財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其二,業務人員在推銷時重點宣傳的代客理財服務,而實際在客戶與公司間簽訂的書面投資合同中又是被明確禁止的。投資公司一方面借代客理財刻意宣傳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又借此規避公司責任,轉嫁操作風險。客戶遭遇虧損時無法起訴公司,起訴業務人員也往往因去向不明無法送達,難以維權。其三,受托代客理財的業務人員通過頻繁交易獲取大量傭金,損害客戶利益。其四,交易平臺通過大量代理機構發展客戶,多為中老年人,而其在合同中又約定采用異地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中老年投資者前往維權路途遙遠,存在諸多實際困難。其五,一些平臺使用的交易軟件留有后門,后臺人員可操縱市場行情,從而詐騙客戶財產。
相關監管部門應依法嚴肅查處各類非法交易平臺,杜絕以金融創新為名濫設交易所,清理規范現貨、期貨交易平臺;健全便捷有效的合法交易所名單查詢機制,便于投資者了解查詢,防范投資陷阱,避免誤入非法交易平臺而受損;對于業務人員鼓吹交易平臺合法、安全、操作便捷、團隊輔助、高收益,以及通過微信、QQ等通訊工具傳播虛假盈利曬單等違規行為嚴肅查處。
套路二:網絡理財不實名 鮮有財產擔保
隨著互聯網日益深入人們的經濟生活,網絡平臺理財也隨之興起,典型的包括P2P網絡貸款、眾籌等等。其中P2P網絡貸款案件的大幅增長成為近年來金融審判中的突出現象。一些P2P平臺單筆借款涉及投資者眾多,由個人追索債務操作困難,故相關交易合同中一般都存在債權轉讓條款,即一旦借款人發生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全體投資者同意將債權轉移給P2P平臺,由平臺進行債權追索。
由于絕大多數的借款人及擔保人為自然人,訴訟中有三分之二左右去向不明,債權風險凸顯。此外,由于一般只存在信用擔保,雖然每筆借款均由第三方作保證擔保,但財產擔保鮮見,一旦發生違約情形,債權落空的可能性仍然較大。而借款合同中使用投資人及借款人網絡用戶名,不顯示真實姓名,并采用電子協議方式進行簽約,而一些P2P平臺就網絡用戶名與實名對接,形成有效電子證據鏈的技術保障不盡如人意。
投資者參與網絡理財,應重點關注平臺機構的信用情況,避免片面追求高回報而造成投資損失。建議相關部門針對網絡理財業務,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重點規范平臺主體資格、經營范圍、擔保規則等問題;整合監管資源,加大監管力度,促使網絡理財機構合規經營,防止其變相非法集資或變相從事金融機構專營業務;建立有資質的P2P公司名單查詢機制,便于投資者了解和查詢。
套路三:拋高回報誘餌 多針對中老年人
近年來,一些財富公司、金融信息咨詢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等理財機構以高額回報吸引投資者。近期,e租寶、大大集團、中晉資產等理財公司紛紛出現延遲兌付、關門跑路甚至遭到公安機關查處,引起廣泛社會關注。
例如,在涉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理財糾紛系列案件中,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與投資公司簽訂了《入伙協議》,約定投資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發起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原告為認繳出資的投資人。投資標的涉及股權投資基金、房地產固定收益基金、酒店股權投資基金等等,約定預期年化收益率根據實際投資期限為5%到13%不等。投資人因未能取得約定的投資回報而訴至法院。后該案因涉嫌非法集資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機關。
理財機構往往采取高額回報、明星代言、廣告轟炸、豪華門店等方式吸引投資者,且多面向中老年進行重點宣傳推廣。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此類金融理財產品的傳銷廣告管理,政府相關部門也可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多渠道加強投資者教育工作。
套路四:涉境外理財 合同效力有問題
近期,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境外理財糾紛案件有所增加,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往往涉及理財合同的效力等問題。該類案件也有明顯的涉眾性趨勢。
例如,在一起金融理財合同糾紛中,原告宋某與香港某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簽訂投資理財合同購買境外基金。其后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張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該刑事案件涉及有關合同981份、被害人多達844人,涉及多個省市,影響廣泛。其中反映的境外投資風險需引起高度重視。
在呼吁監管部門加強對境外理財投資公司在境內行為的法律規制,嚴格取締境外公司在境內的非法金融經營行為的同時,投資者也要小心謹慎,防止陷入不法金融交易陷阱。
套路五:投資私募股權 運作不規范
私募股權投資在鼓勵創新、創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規范私募股權的法律架構仍有待進一步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在設立、營運活動中仍存在不少有待解決的問題。
例如,上海法院近期受理的一起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某個人與基金公司簽訂投資協議,約定投資400萬元委托基金公司購買某非上市公司股權,若該公司IPO成功,則繼續進行退出操作,若不成功,則進行并購運作,后因被告遲遲未購買約定公司股權而涉訴。本案中雙方對股權投資行為是否超越基金公司業務范圍產生爭議。法院經審查發現,原告的資金事實上來源于數十名自然人。
業界人士呼吁,加快證券法、投資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規的修訂,對私募股權投資加強法律規制;全面建立適格投資者制度,根據財富、投資經驗等因素設定適格投資者條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的私募股權投資行為,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正常金融秩序。